【特别重大事故】44死11伤丨交警系统4人因辖区管控不力受处分(2014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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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丨技术标准丨典型判例丨深度调查
执勤执法丨事故处理丨案卷文书丨普法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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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驾驶人董超驾驶车牌号为藏AL1869的大客车,沿318国道由日喀则驶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左转弯下坡路段时,遇对向驶来的白聪聪驾驶的车牌号为藏AX9272的越野车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两车左前部发生正面相撞,藏AL1869大客车随后向右前方与路侧波型梁护栏刮擦并撞断护栏后,仰翻坠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车顶部坠地受挤压后严重变形,导致车内42人死亡、8人受伤。藏AX9272越野车在撞击后逆时针旋转180度并回到原车道,又与随后同向驶来的车牌号为渝FC202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撞后,停在道路左侧边沟处,导致藏AX9272越野车内2人死亡、2人受伤,渝FC2027轻型普通货车内1人受伤。该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两辆汽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是: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
管理原因是: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拉萨市尼木县交警大队对所辖318国道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尼木县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监管及旅游客车超速违法行为检查整治不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力。
责任追究
对志远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延杰,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实际负责人杨健康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欧阳旭,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并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吊销志远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彻底整顿圣地公司;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另尼木县公安局分管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政委,对事故路段长期存在的车辆超速问题不够重视,对加强事故多发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导不力,对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普遍超速问题、旅游旺季营运客车增多等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查中队队长,负责过卡车辆限速、车况检查任务。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调查中队队长。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道路情况
(四)事故单位情况
(五)相关企业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7人)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用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肃查处非法租赁汽车行为
(四)切实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源头管理
(五)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
(六)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
(七)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切实吸取教训,加强旅游客车安全管理,落实好交通运输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4年8月10日,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旅游局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公安交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驾驶人董超驾驶车牌号为藏AL1869的大客车,沿318国道由日喀则驶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左转弯下坡路段时,遇对向驶来的白聪聪驾驶的车牌号为藏AX9272的越野车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两车左前部发生正面相撞,藏AL1869大客车随后向右前方与路侧波型梁护栏刮擦并撞断护栏后,仰翻坠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车顶部坠地受挤压后严重变形,导致车内42人死亡、8人受伤。藏AX9272越野车在撞击后逆时针旋转180度并回到原车道,又与随后同向驶来的车牌号为渝FC202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撞后,停在道路左侧边沟处,导致藏AX9272越野车内2人死亡、2人受伤,渝FC2027轻型普通货车内1人受伤。该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两辆汽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拉萨市曲水县和尼木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卫生等部门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开展现场救援、交通指挥疏导等工作。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迅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20时50分,事故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藏AX9272越野车。该车为GTM6481ADS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6月3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杨延杰(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经检验鉴定,越野车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2014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白聪聪与其多位朋友到西藏自治区游玩。白聪聪的朋友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承租了藏AX9272越野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车辆租期至2014年8月15日。
8月9日13时37分,白聪聪驾驶藏AX9272越野车载其3位朋友一起离开拉萨前往日喀则,14时37分许到达事发路段。
2.藏AL1869大客车。该车为ZK6122H9型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于2012年5月16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该车于2012年5月17日取得客车营运证,经营范围为旅游客运,客运经营权期限为8年。该车核载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0人。经检验鉴定,大客车在碰撞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右后轮制动不符合规定。
经查,2012年7月,圣地公司将该车交由方子清和周顺富承包经营。2014年4月30日,方子清以签订书面合同方式聘用驾驶人董超驾驶该车,聘用期至2015年4月22日。
2014年8月8日,董超驾驶该车载旅游团抵达日喀则,当晚23时许休息。8月9日8时37分董超驾车驶离日喀则返回拉萨市,途中休息吃饭,14时20分通过尼木县公安交通检查站,14时37分许到达事发路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白聪聪,藏AX9272越野车驾驶人,女,26岁,内蒙古赤峰市人。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白聪聪已在事故中死亡。
2.董超,藏AL1869大客车驾驶人,男,46岁,四川省遂宁市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2007年12月3日,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有效期至2020年5月11日。董超在事故中受伤。
经调查,没有发现白聪聪、董超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18国道4740公里237米处,海拔3850米。事故路段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呈东西走向,北侧为高山,南侧为雅鲁藏布江峡谷,路基宽8.5米,路面宽7米,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临山一侧设有宽0.6米的排水沟,临江一侧设有波形梁护栏。事发地点纵坡度为5.7%,横坡度为1.5%,弯道半径700米。距事发地点西侧304米处设置有“下坡”警示标志,距事发地点东侧160米处设置有“事故多发路段谨慎驾驶”道路警示标志。事故现场南侧大客车坠崖处距路面的垂直高度为11米。距事故现场大客车行驶方向7公里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7公里处,分别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禁令标志。
该路段2005年7月交工通车,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符合当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有关路侧B级波形梁护栏设置规定。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转多云。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志远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延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001000557,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企业所在地为拉萨市国际城太阳岛一路9号,具备汽车租赁资质,经营范围为客运汽车租赁和汽车美容。
2.圣地公司由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占资95.4%。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公司具备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主营旅游与运输汽车配件等业务。公司共有车辆303辆,其中:284辆车为私人挂靠,19辆为公司自购车辆(含藏AL1869大客车)。自购车辆中有5辆为自营,其余14辆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车辆中有5辆由方子清租赁经营(含藏AL1869大客车)。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圣地公司母公司,原名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28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西藏天然矿泉水公司、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西藏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董事长为欧阳旭,总经理为苏平。该公司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及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旅游观光、徒步、特种旅游、探险活动的组织接待、酒店投资与经营,文化产业投资与经营。
(五)相关企业情况。
飞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许可,6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相关资质审批及工商注册手续齐备,并按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为每人每次事故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翔。飞翔旅行社主要通过与内地的组团社及批发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承接地接业务。
事故涉及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湖北等内地13家组团旅行社,共有游客46名,飞翔旅行社负责西藏本地旅游接待,飞翔旅行社与相关组团社均签有《旅游接待委托协议》。8月5日,飞翔旅行社与圣地公司车辆的承包人周顺富联系,将旅行社派车单及盖好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包车协议交周顺富,请周顺富根据人数和行程安排帮助安排车辆。周顺富安排了自己和方子清共同承包经营的藏AL1869大客车承担本次任务。该团行程安排为8月5日抵达拉萨,12日离开拉萨返程,期间参观游览卡定沟、尼洋阁、羊湖、扎什伦布寺、布达拉宫、大昭寺、纳木错等景点。8月9日的行程安排是从日喀则参观扎什伦布寺后返回拉萨。事发当天该团按计划行程参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藏AL1869大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速行驶。经调查,大客车右后轮制动性能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车在从日喀则返回拉萨的途中,长时间超速行驶,在下坡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60%以上,导致与藏AX9272越野车相撞后,车身左前部严重变形,车辆无法转向,最终翻坠下山崖。
二是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是藏AX9272越野车超速行驶、违法占道。经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确认在事故发生前该车靠道路中心线行驶,在上坡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20%以上,在与对向大客车会车前,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大客车失控坠崖。
综上所述,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志远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长期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车辆非法营运。
(2)圣地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规承包租赁车辆、车辆未经例检即签发路单、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对车辆违规超速行为未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处罚规定不落实,对藏AL1869大客车动态监控终端不在线的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当班驾驶人。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圣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
2.拉萨市运输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1)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年审时把关不严,整治汽车租赁非法营运行为不力,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对圣地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例检制度形同虚设、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其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落实。
3.拉萨市、尼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1)尼木县交警大队对所辖318国道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
(2)拉萨市交警支队对全市道路交通客运安全防范工作监控不到位,对尼木县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4.拉萨市、尼木县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
(1)尼木县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监管及旅游客车超速违法行为整治督促指导不力。
(2)拉萨市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导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白聪聪,藏AX9272越野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7人)。
1.董超,藏AL1869大客车驾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2.尼巴,圣地公司当班GPS专职监控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3.刘海兄,圣地公司服务中心和GPS监控室的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4.杨健康,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5.方子清,藏AL1869大客车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6.周顺富,藏AL1869大客车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7.杨延杰,志远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
1.斯朗尼玛,藏族,拉萨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大代表,自2014年4月起,分管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按上级单位部署开展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吴昌军,尼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代表。对尼木县公安交警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根据党政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贡扎曲旺,藏族,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下属单位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边巴旺堆,藏族,中共党员,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负责联系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宋世良,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对下属科室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未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杨培,藏族,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工人身份),分管旅游科。对旅游科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张振忠,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运管科。对运管科没有认真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黄祖华,女,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管科科长(工人身份),负责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及源头安全监管。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可年审时对企业提交材料把关不严;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期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车辆租赁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加永多吉,藏族,中共党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旅游科主要负责人,负责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安全例检制度不落实、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多吉次仁,藏族,尼木县公安局政委,分管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长期存在的车辆超速问题不够重视,对加强事故多发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导不力,对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洛桑坚才,藏族,中共党员,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普遍超速问题、旅游旺季营运客车增多等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洛松泽仁,藏族,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查中队队长,负责过卡车辆限速、车况检查任务。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阿旺,藏族,中共预备党员,尼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调查中队队长。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问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欧阳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15.苏平,中共党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总经理退休后,没有指定具体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吊销志远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彻底整顿圣地公司。
3.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用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结合西藏实际,把安全生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力量和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西藏地处高原特殊情况、道路交通实际以及旅游业大发展的形势等,研究制定西藏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加大财力和人力投入,形成有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客运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加强对租车人员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旅游客运企业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严肃查处非法租赁汽车行为。
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规范汽车租赁合同,张贴租赁标志,严格查验租赁车辆所有驾驶人员资质,未提交驾驶资质证明的不得驾驶租赁车辆;加强对租车合同检查和日常暗访暗查,发现非法租赁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扭转汽车租赁市场混乱局面。
(四)切实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源头管理。
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车辆例检制度和派车制度,强化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律停运整改,杜绝新增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租赁、承包、挂靠经营。要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动态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运整改,对蓄意破坏或故意关闭动态监控装置的驾驶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
(五)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
拉萨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运用客运车辆运行动态行驶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客运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队伍装备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
(六)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
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交通部门要针对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高发路段多、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在急弯陡坡、临江临崖、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尽快加装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要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七)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理顺旅游客运企业监管体制机制,切实解决拉萨市旅游客运企业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脱节等问题。拉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拉萨市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交通运输企业源头监管职责,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西藏拉萨“8.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jnsjg/ajes/sgxx_405/dcbg/201411/t20141130_206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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